查看原文
其他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题论坛在沪圆满举行 | 干货(上)

SHIPA出品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2017年5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宣布,中国将从 2018 年起举办每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首届博览会定于2018年11月在上海召开。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8年7月31日印发了《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百日行动方案》,决定于2018年8月1日至11月10日在上海全市范围内开展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根据该行动方案,上海司法系统、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工商局等部门将会同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在“进博会”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事纠纷处理服务中心”,入驻专利、商标、版权、原产地地理标志等方面相关服务人员;引入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同时,通过加大展会筹办、举办期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线索发现和查证处置力度等措施构筑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之盾。


2018年9月19日下午,由浦东新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总会指导,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协力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市版权协会、自贸区知识产权协会、浦东新区专业机构从业人员联谊会协办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题论坛”在上海隆重举行。本次论坛汇聚高校、研究机构、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等资深专家,围绕“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题,从司法和行政不同的角度进行解读。


看点一


孔元中:首届“进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主要特点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处长、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孔元中处长依据“进博会”的主要情况,全面介绍首届“进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主要特点,包括:

1、“场内”与“场外”联动——在“进博会”展馆内外同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宣传的相关筹备工作;

2、注重“事前”至“事后”贯通——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展前、展中、展后全过程;

3、注重“线上”与“线下”互动——优化举报投诉机制,强化线索转接工作,提升案件查处时效;

4、注重“钢性”与“柔性”结合——建立知识产权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缩短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5、注重“氛围”与“声势”交织——广泛进行社会宣传营造氛围,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同时,孔元中处长还介绍了首届“进博会”的一些数据:目前参展企业涉及130多个国家的3000多家企业,参加国家贸易投资综合展的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只展出不交易),涉及4000名国内记者和1000名国外记者。


看点二


 王莲峰:上海市展会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建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莲峰教授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现状和上海市展会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上海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2017年,我国境内举办展览会数量排在前三名分别是上海市、北京市、广州市。其中上海优势尤为明显,展览会数量约占全国展览会总数的18%,共举办展览会659个,较上年增加269个;展览会总面积约为2568万平方米,约占全国展览会总面积的21%,上海居全国首位。据报道,2017年上海展览业直接带动相关产业收入超过1200亿元,会展经济“领跑”全国,展览业呈现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品牌化发展趋势。展会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不足和亟待完善。


就目前展会产权保护立法现状而言,王莲峰教授指出除国家层面的三部相关条例外,北京、广州、厦门、义乌皆制定了本市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上海目前则尚未出台专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王莲峰教授进一步指出,上海市知识产权立法存在一下几点问题:(1)现有规定效力层级较低,如《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办法》和《加强展览会专利保护实施细则》分别由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并非上海市人大的立法,效力层级较低;(2)现有规定亟待完善,如《加强展览会专利保护实施细则》并不涉及版权和商标的保护;(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有待扩大,如对于展会名称、图案和标志的保护在四部委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并未提及;上海市的《办法》和《细则》亦未能对此类假冒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因而,王莲峰教授根据四部委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借鉴北京和广州等地相关规定的立法经验,提议尽快制定《上海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提出以下完善上海市展会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建议

(1)理清展会相关主体政府、行业协会、展会主办方、参展方的定位,体现“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2)区分展会的类型,由主办方负责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政府主办与非政府主办,谁主办谁就负责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根据展会的进程设置保护手段,注重展前预防措施。展会是一个过程:展前-展中-展后,展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重中之重。

(4)合理划定受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可以借鉴《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11: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商号、商誉等其他知识产权类型。

 

看点三


江清云:中德展会知识产权执法比较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教授、 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清云律师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不同国家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江清云教授指出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在展会举办地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条件各不相同。首先,对于专利/技术性权利方面,技术性权利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以及工业设计(外观设计),权利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性、优先权(权利延伸)。如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根据欧洲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未登记的外观设计自首次公布之日起享有三年的临时性保护。我国《专利法》对工业产权进行了统一规制,将上述三种权利统称为“专利”。 在中国参展的参展商如未在中国将受保护的权利进行登记或未将其效力未延伸到中国,就不能申请法院执行。迄今为止,中国在德国参展所涉及的展会知识产权案件大部分涉及到外观设计侵权,以及实用新型,达80%。


对于商标方面,作为可登记取得的权利,参展商均可通过注册其商标,获得可以延伸至展会举办国的商标权。国际注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对于违背竞争原则,模仿知名产品外包装等的行为中德两国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记进行保护。相比两国的商标法规定,两国在商标权的取得存在差异,在德国可以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在中国,商标登记注册之后方可获得保护,“驰名商标”属于例外商标。此外,在执行程序上也存在差异:德国对商标的法律保护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的,而中国除了通过司法程序还可以选择行政程序。


对于著作权/其他权利的侵权,则相比其他展会,则更多出现在书展上。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均为不可登记的权利。其保护范围宽泛,包括文学,音乐,艺术,摄影,电影和软件等。两国在执行方面存在差异:德国对商标的法律保护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的,而中国除了通过司法程序还可以选择行政程序(国家及地方版权局、工商总局及地方工商局(负责处理由不正当竞争引起的侵权行为))。


江清云教授也通过自己的实践经验,提醒参展企业也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参展商应当准备权利的登记注册文书、权力有效性证明、权利人所有权的证明等证明文件。参展商可能面临的措施包括请求停止侵权,没收和/或销毁展 品,处以罚款以及逐出展会。


此外,江清云教授详细介绍了德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解、司法程序、判决的详细规定,并讲解警告信、侵权书、保护信、禁令和财产保全、起诉和缺席判决、海关扣押、刑事程序等。

 


以上是本次主题论坛的上半场,主要围绕与展会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展开的讨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操部分,如商标保护、取证、争议解决等,敬请期待明日的下半场。



SHIPA



近期热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